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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自由時報報導,中部某大學碩士生「小芸」(化名),頂著「碩士」光環,涉嫌在網站公開張貼「固定包」等找人包養的訊息,每月要價 8萬元,昨日被警方查獲到案,她透露,曾經以每個月10萬元被包養,出賣自己都是為了賺錢完成學業,訊後,被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偵辦。

我看到這則新聞,覺得我是不是看錯了?!23歲的人,自己要出賣自己的靈肉,然後被當成兒童或者少年來對待?你今天如果說她是去侵害未成年的人,我覺得用這個來移送,或許還有道理,問題她頂多是賣淫的批發商,又已經成年,警察引用這個條例,是準備讓她脫罪還是辦錯案了?!

按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第一條,是為防制、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,特制定本條例。23歲耶!天啊,23歲,讀到大學碩士,還算是兒童或者少年嗎?青棒好像都已經不能打了吧?!不過這條例又有好笑的地方,看到它的第28與29條,寫得又好像是非針對兒童跟少年,然後就讓警察拿來大做文章,搞網路釣魚。藉口說防止援交,結果呢,一堆警察抓到嫌犯,私下就威脅對方,作為禁臠,這種法條,果然才是一套夠惡質的惡法!

基本上,我贊成保護兒童跟少年,但不認為成年人在自願情況下要出賣自己靈肉,需要受法律的約束跟處罰,成年且具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,本來就要對自己負責。你用一套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來套用在成年人頭上,會不會太可笑了?

(1)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6/new/oct/5/today-so6.htm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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