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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看到馬市長同意讓民進黨施前主席明德發起的倒扁活動,可以全天候進行。當然,就有人跳出來說,同樣是靜坐,為甚麼宋主席該閃、而這些群眾就可以享受特權。其實我對這部份沒啥興趣,我比較有興趣的是,原來馬市長也會鑽法律漏洞!還鑽得很冠冕堂皇!

集 會遊行法其實對於遊行的時間並沒有規定,既然沒有規定,就其實你不能去禁止。警察單位以前都是以妨礙周遭寧靜的理由勸離或者是強勢驅離。如果說靜坐,如果 靜坐者本身可以有足夠的自治能力時,那我個人是覺得你就讓他在哪裡坐啊!如果沒有妨礙交通、製造噪音,我們幹嗎阻止呢?

其實集會遊行法是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公布,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。已經用了十幾二十年,我個人覺得該是作一些細部調整的時候。對於申請的理由,像是不得主張分 裂國土、宣揚共產主義,其實都可以廢止!基本上,他只要遵守自己提出的計畫,我個人倒是覺得這都是國民的自由啊!而且這也代表國民的自制能力有了很大的提 昇啊!當然,如果參與遊行的民眾自己違反了自己當初提出來的計畫,那就可以加以懲罰,而且要加重其刑責!因為你連自己都不尊重,幹嗎要別人尊重你呢?

而 且這些計畫,主管機關審核的是,你有沒有可能破壞市容或者公共設施,而且監督他們做好事前準備跟事後清理作業。至於要不要讓國民享受不需申請即可進行室外 遊行跟集會的自由,我個人倒是覺得還有待我們國民自己努力爭取!怎樣爭取,先乖乖地遵守現行規定,透過立法程序來修改,這樣才是法治國家應該要有的方式, 不是嗎?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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